【記者/張喜斌 統籌/紀欣】今日(11月24日),大白新聞收到了一則題為《八名檢察官用三年時間辦了一樁冤假錯案》的舉報信:湖北省沙洋監獄管理局的一名監獄警察,實名舉報荊門市檢察院非法取證、阻止證人出庭。公開資料顯示,其舉報的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中,有一位的行政級別為正科級。
今日,大白新聞聯系到涉案當事人、法院及荊門市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檢察院稱,“已經注意到有人舉報該檢察院一事,但對于舉報內容是否屬實尚不清楚,相關部門正介入調查”。法院一位審判長也表示,“我們正在協調,因為各方面的原因,案件目前陷入了僵局……”
湖北一監獄警察實名舉報荊門市檢察院
舉報信顯示,舉報人名叫李銳,是湖北沙洋監獄管理局的一名警察。
信中稱:“工作中,我勤政廉潔、任勞任怨,出色地完成了上級交給我的各項任務,我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沙洋局‘十佳青年’、‘黨風廉政先進工作者’、‘優秀公務員’,記三等功一次”。
舉報人稱,“但是,我做夢都沒有想到5萬元借款還款的事情是犯罪,我做夢都沒有想到檢察機關會采取非法手段逼迫證人作偽證,阻止證人出庭作證,我做夢也沒有想到證人出庭作證講真話會遭受辦案人員的打擊報復、甚至還要面臨牢獄之災……”
今日,大白新聞聯系到該舉報人李銳,其發來了該案件的諸多資料。據一份案號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的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銳,曾任沙洋熊望臺監獄黨委委員等職,案發時擔任楚垣集團沙洋辦事處生產經營部部長。
其稱,“2010年6月,我因在武漢購房向多人借錢,其中有一筆5萬元的借款是浙江籍老板袁路平從ATM機上轉入我的賬戶,后來我還款沒有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就沒有還款記錄,最后被認為是我沒有還款的‘犯罪線索’”。
“2010年6月21日,我在武漢買房急需付款,我當時找了陳某、趙某、施某某等人借款后還差5萬元,就找單位同事祁方權借,當時祁方權手上沒錢,祁方權便主動提出幫我想想辦法,過了一會兒,祁方權說找到幫我借錢的人,這個人就是袁路平。”
“為了讓這筆借款不產生誤會,我讓袁路平以轉賬的方式打到我個人的銀行卡上,當天我就把借的錢全部匯到了武漢開發商(買房)的賬戶上。到了2010年7月4日,我和袁路平一起開車去廣水,在我妻子的銀行存折上取款11萬現金和10萬存折帶回沙洋用于還款。”
“錢是通過祁方權幫忙借的,還款時一定要讓他知曉。錢拿回來幾天后,我聯系祁方權叫他把袁路平喊到家來把借的錢拿走。在客廳,當著祁方權的面數了錢的匝數(五匝),把五萬元現金用報紙包好,裝在黑色塑料袋交給袁路平,袁路平拿著錢和祁方權一起就走了。”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銳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李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后來,公訴機關荊門市掇刀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李銳也提出上訴,荊門中院在2016年12月12日作出終審裁定: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書;發回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李銳對大白新聞說,“案件的證據是檢察機關非法獲取的偽證,證人袁路平、祁方權的證言證詞(關于5萬元究竟還沒還)前后有三次變更,根本原因就是檢察機關濫用公權力、非法取證。”
以上圖均為李銳提供的此案二審部分庭審筆錄(有關“5萬元借款”部分)
圖為祁方權手寫的關于借款的情況說明
荊門市檢察院回應:相關部門正介入調查
今日下午,大白新聞聯系到了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的相關工作人員。
針對“監獄警察實名舉報檢察院非法取證、刑訊逼供、阻止證人出庭”的舉報,荊門市檢察院監察處工作人員回應稱:“我們知道他寫了舉報信,所以對他舉報的情況我們也在調查。”
此外,大白新聞也聯系到了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的一位檢察長。對方聽到此事后表示,“我不太清楚,在開會,請找宣傳部聯系一下吧。”
大白新聞還聯系了荊門市檢察院的宣傳部門。其工作人員稱,“舉報這個事情是真的,但是他所反映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我不太清楚,之前(他們)也曾在當地的論壇上發過一些帖子,我們早已把這個輿情按程序作了處理,上報給領導,相關部門正介入在調查”。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我們已經關注到這個事情了,這個事情已經很長時間,有幾個月了。關于他所反映的具體事情,現在正在調查。根據我的了解,目前還沒有調查出結果。要是調查結果出來,我們應該會對外發布消息”。
掇刀區法院主審法官:正在協調
2016年4月28日,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一份案號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124號的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銳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