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廣東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博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24家企業因違法行為被南昌市青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序號企業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違法行為
處罰類型
行政處罰內容
罰沒金額(元)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1
廣東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91360111MA35DNDX4M
2021年1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綜合整治工程綜合住房小區(解放東路小區)施工BT項目A1地塊、A2地塊、C地塊、E地塊、F地塊,分別為A2、C地塊聯盛世家小區、F地塊沈橋小區、沈橋小區北區、A1地塊遼溪小區、E地塊閔行小區進行檢查,發現上述小區內正在使用的共計一百六十臺乘客電梯,在已經超出2020年12月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情況下仍然繼續使用。依據《中華人民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下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一般行政處罰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予30萬元罰款。
300000
20210326
(洪湖)市監(特設)罰決〔2021〕2號
當事人:廣東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住 所:青山湖洛陽東路現代莊園22棟99號
負責人姓名:肖高然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經營范圍:智能安全系統;銷售、維修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11MA35DNDX4M 郵編:330006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03日 聯系電話:150xxxx0885
現已查明,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綜合整治工程綜合住房小區(解放東路小區)施工BT項目A1地塊、A2地塊、C地塊、E地塊、F地塊,分別為A2、C地塊聯盛世家小區、F地塊沈橋小區、沈橋小區北區、A1地塊遼溪小區、E地塊閔行小區系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承建。2019年6月5日,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與廣東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簽訂了電梯代理年檢使用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具體內容自簽訂日起2019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廣東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有償對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綜合整治工程綜合住房小區(解放東路小區)施工BT項目A1地塊、A2地塊、C地塊、E地塊、F地塊,分別為聯盛世家小區、沈橋小區、沈橋小區北區、遼溪小區、閔行小區內安裝的一百八十四臺乘客電梯代理每年的定期檢驗以及對上述乘客電梯的使用提供管理服務。廣東朋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接手上述小區使用的乘客電梯代理年檢以及電梯的使用和管理后,并未對上述小區內超過2020年12月定期檢驗有效期的共計一百六十臺乘客電梯進行報檢,也沒有履行好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停止使用上述超出定期檢驗的乘客電梯。至案發日止,當事人使用了南昌市幸福渠水系綜合整治工程綜合住房小區(解放東路小區)施工BT項目A1地塊、A2地塊、C地塊、E地塊、F地塊,分別為聯盛世家小區、沈橋小區、沈橋小區北區、遼溪小區、閔行小區共計一百六十臺超出定期檢驗的乘客電梯20天。2021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湖)市監(特設)罰告〔2021〕2號《青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進行聽證和陳述、申辯要求。
鑒于以上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屬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予30萬元罰款。
南昌市青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
江西博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9136000008713855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