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當局令
第44號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步伐》已經2016年8月29日市當局第124次常務集會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步伐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當局令第44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增強危險化學品的安詳打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詳,維護社會民眾安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詳出產法》《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條例》《上海市安詳出產條例》等有關法令、禮貌,團結本市現實,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合用領域)
本市行政地區內危險化學品的出產、策劃、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及其相關的安詳監督打點勾當,合用本步伐。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根據國度有關部門發布的目次執行。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出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詳打點,不合用本步伐。法令、禮貌、規章對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農藥、燃氣等的安詳打點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單位責任)
出產、策劃、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該當根據有關法令、禮貌、規章和技能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勾當。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認真人該當組織擬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制度和操縱規程,擔保各項安詳打點法子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詳認真。
第四條(行政打點部門職責)
市和區安詳出產監督打點部門(以下簡稱安詳出產禁錮部門)認真本行政地區內危險化學品安詳監督打點綜合事變,指導、協調、監督同級人民當局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當局推行危險化學品安詳監督打點職責,組織實行本步伐。
安詳出產禁錮、公安、交通、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郵政、鐵路、民航、檢討檢疫等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詳出產的事項負有審批、賞罰等監督打點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安詳禁錮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詳監督打點事變。
對行業、系統負有打點職責的部門該當對本行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增強督促、搜查、指導。
其他有關行政打點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的相關事變。
第五條(屬地禁錮)
區人民當局該當增強對本行政地區內危險化學品安詳監督打點事變的率領,成立危險化學品安詳監督打點事變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推行危險化學品安詳出產監督打點職責,協調整決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當局、街道辦事處、財富園區打點機構該當根據職責,增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的監督搜查,向有關部門陳訴違法行為及事情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實行危險化學品安詳監督打點。
第六條(信息系統)
危險化學品安詳禁錮部門以及對行業、系統負有打點職責的部門該當增強本部門危險化學品禁錮信息系統建樹,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七條(信息宣布)
安詳出產禁錮部門該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刊登國度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的法令、禮貌、規章和技能標準,按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詳防護的有關常識,當令宣布本市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的實行情形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情的相關信息,并發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情應急)
產生危險化學品事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該當根據事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急救受害職員、節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效果等救助事變。
市安詳出產禁錮部門該當按照本市突發民眾變亂總體應急預案,組織體例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情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當局核準后實行。
危險化學品單位該當擬定本單位的事情應急預案,并向安詳出產禁錮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存案。出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出產的企業該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情應急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該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情應急演練。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與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救助手段的單位簽訂應急打點和救助處事協議,進步應急處理手段。
安詳出產禁錮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該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情應急預案的擬定和演練舉辦指導、監督。
市和區綜合性應施舍助隊伍依法包袱危險化學品事情的現場救助事變。危險化學品安詳禁錮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采取當局購買處事等方法增強應施舍助手段建樹,作為危險化學品應施舍助的增補力氣。
第九條(舉報和嘉獎)
任何單位和小我私家發明違反危險化學品安詳打點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詳出產禁錮部門可能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詳出產禁錮部門可能其他有關部門該當給以嘉獎。
第十條(協會組織)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開展下列事變:
(一)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詳培訓、技能咨詢和指導處事;
(二)推廣應用安詳出產的先進技能;
(三)開展相關規模危險化學品安詳風險監測和評估;
(四)研究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能難點問題。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出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出產和儲存的籌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出產和儲存實施統籌籌劃、公道機關和嚴格節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出產、儲存的機關籌劃,由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安詳出產禁錮、籌劃疆域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當局核準后實行。
第十二條(出產、使用企業和建樹項目)
危險化學品出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出產并且使用量到達規定命量的化工企業,該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危險化學品建樹項目該當依法經安詳出產禁錮部門安詳檢察。國度和本市對口岸危險化學品建樹項目的安詳檢察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配套建樹危險化學品出產裝置和儲存辦法的建樹項目,建樹單位該當委托具備相應天資、手段的機構舉辦安詳評價和安詳辦法計劃,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形成書面陳訴備查。
第十三條(安詳制度和職員配備)
出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出產的企業該當成立安詳打點制度和安詳打點機構,在出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詳出產打點職員,在功課班組配備兼職安詳出產打點職員。
安詳出產打點職員該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出產策劃勾當相應的安詳出產常識和打點手段,并經主管的危險化學品安詳禁錮部門查核合格。
第十四條(標牌和圖示)
出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出產的企業該當在功課場所配置標牌和圖示,對功課場所的平面機關以及安詳責任、操縱類型、功課危險性、應急法子等事項舉辦奉告。
第十五條(安詳辦法、裝備和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