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5日國家統計局發布; 2000年6月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2000年6月15日國家統計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統計法》所指的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項目分類,由國家統計局規定、調整。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分級負責。
第四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考核和獎懲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復。��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討論有關政策和計劃、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會議,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
(四)按照規定審批統計調查計劃,切實解決經批準的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
第六條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局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為胡同級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同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
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下列三類情況,分別建立統計制度,編制統計調查計劃,按照規定經審查機關批準后實施:��
(一)國家統計調查,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局單獨擬訂的和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擬訂的統計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計劃中新的、重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報國務院審批;經常性的、一般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方案實施國家統計調查。��
(二)部門統計調查,是指各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由該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本部門各有關職能機構編制。其中,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本部門領導人審批,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系統的劃分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三)地方統計調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的報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八條 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重復、矛盾。��
國家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分工,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商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綜合協調部門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從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搜集;確實需要直接進行統計調查的,應當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依照《統計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部門統計調查,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基本統計資料或者綜合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定期、無償地向本級人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
第十條 統計調查計劃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統計調查項目的計劃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
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必須同時編制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
(二)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