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湖南雙峰縣的春節,與往年對比更喧囂一些。不是因為鞭炮,而是因為一則追捕告示。2月16日,正是夏歷大年代朔,網上呈現了一份落款為“雙峰縣禁燃率領小組城西法律組”的追捕告示&m
本年湖南雙峰縣的春節,與往年對比更喧囂一些。
不是因為鞭炮,而是因為一則追捕告示。
2月16日,正是夏歷大年代朔,網上呈現了一份落款為“雙峰縣禁燃率領小組城西法律組”的追捕告示——
告示稱,雙峰縣一男一女在當日破曉00:08分,在小區外坪違規放鞭炮,被縣委首要率領指揮,當地公安構造設立獎金一萬元追捕。
在新春吉祥的空氣中,這則告示顯得非常違和。
有網友評價,這是年度最奇葩告示,也有網友編開了段子:
而更多的人,則是出離惱怒:
對此,2月18日,雙峰縣對告示作出回應:
告示沒有顛末相關考核核準措施,沒有經縣禁燃事變率領小組及其辦公室審批,多處用語不妥,造成了不良影響。
今朝已取消告示和對相關責任職員舉辦品評教誨,但“不良影響猶在,教導很是深刻”。
燃放煙花鞭炮會造成噪音和氣氛污染,乃至大概造成火災險情,這是人人都認可的根基知識。以是雙峰縣稱,顛末宣傳和疏導“絕大大都群眾暗示領略、認可和支持”,未必不是真相。
但在除夕的夜里放一掛鞭,就被要求“繩之以法”以及被定性為“非法分子”,懸賞一萬元追捕……這種缺乏法令知識的告示,敢貼出來昭告全國,袒暴露的無疑是權利的自大與狂妄!
遣詞造句的欠妥,一級當局多個當局部門不知道逮捕、非法分子、繩之以法等詞的意思,隨意亂用,不只貽笑大方,更侵害的是人民當局的公信力。
“任性的權利”需要“法治掃盲”!在雙峰縣的告示中,存在三個法令問題——
Q1:對“違規放炮者”宣布懸賞告示,正當嗎?
NO!
一份追捕告示,與法律勾當相關,必需經得起法令的檢討。
對付什么情形可以宣布懸賞告示,有兩份文件可以參考:
第一個禮貌性文件是1998年5月施行的《公安構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規定》:“為發明重大犯法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法嫌疑人,須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構造認真人核準,可以宣布懸賞通告”。
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對付該當逮捕的犯法嫌疑人若是在逃,求購廣州收購庫存女包回收庫存樣,公安構造可以宣布通緝令。
Q2:違規放炮,屬不屬于犯法?
NO!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刑法的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