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詳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世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集會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詳法》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詳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世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集會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世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集會會議修訂)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物安詳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物安詳標準
第四章 食物出產策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出產策劃歷程節制
第三節 標簽、聲名書和廣告
第四節 非凡食物
第五章 食物檢討
第六章 食物收支口
第七章 食物安詳事情處理
第八章 監督打點
第九章 法令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擔保食物安詳,保障公家身材康健和生命安詳,擬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勾當,該當遵守本法:
(一)食物出產和加工(以下稱食物出產),食物銷售和餐飲處事(以下稱食物策劃);
(二)食物添加劑的出產策劃;
(三)用于食物的包裝質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物出產策劃的工具、裝備(以下稱食物相關產物)的出產策劃;
(四)食物出產策劃者使用食物添加劑、食物相關產物;
(五)食物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物、食物添加劑、食物相關產物的安詳打點。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低級產物(以下稱食用農產物)的質量安詳打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物質量安詳法》的規定。可是,食用農產物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詳標準的擬定、有關安詳信息的發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該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物安詳事變實施提防為主、風險打點、全程節制、社會共治,成立科學、嚴格的監督打點制度。
第四條 食物出產策劃者對其出產策劃食物的安詳認真。
食物出產策劃者該當依照法令、禮貌和食物安詳標準從事出產策劃勾當,擔保食物安詳,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家認真,接管社會監督,包袱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物安詳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物藥品監督打點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物出產策劃勾當實行監督打點。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物安詳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物藥品監督打點部門擬定并發布食物安詳國度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包袱有關食物安詳事變。
第六條 縣級以上處所人民當局對本行政地區的食物安詳監督打點事變認真,統一率領、組織、協調本行政地區的食物安詳監督打點事變以及食物安詳突發變亂應對事變,成立健全食物安詳全程監督打點事變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處所人民當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物藥品監督打點、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領域內認真本行政地區的食物安詳監督打點事變。
縣級人民當局食物藥品監督打點部門可以在鄉鎮可能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處所人民當局實施食物安詳監督打點責任制。上級人民當局認真對下一級人民當局的食物安詳監督打點事變舉辦評議、查核。縣級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認真對本級食物藥品監督打點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物安詳監督打點事變舉辦評議、查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當局該當將食物安詳事變納入本級黎民經濟和社會成長籌劃,將食物安詳事變經費列入本級當局財政預算,增強食物安詳監督打點手段建樹,為食物安詳事變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當局食物藥品監督打點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該當增強相同、親近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權柄,包袱責任。
第九條 食人格業協會該當增強行業自律,根據章程成立健全行業類型和懲罰機制,提供食物安詳信息、技能等處事,引導和督促食物出產策劃者依法出產策劃,敦促行業誠信建樹,宣傳、遍及食物安詳常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禮貌定,侵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的行為,依法舉辦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當局該當增強食物安詳的宣傳教誨,遍及食物安詳常識,鼓勵社會組織、下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物出產策劃者開展食物安詳法令、禮貌以及食物安詳標準和常識的遍及事變,建議康健的飲食方法,加強消費者食物安詳意識和自我掩護手段。
新聞媒體該當開展食物安詳法令、禮貌以及食物安詳標準和常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物安詳違法行為舉辦輿論監督。有關食物安詳的宣傳報道應賣力實、合理。
第十一條 國度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物安詳有關的基本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物出產策劃者為進步食物安詳水平采取先進技能和先進打點類型。
國度對農藥的使用實施嚴格的打點制度,加快裁減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敦促更換產物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可能小我私家有權舉報食物安詳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相識食物安詳信息,對食物安詳監督打點事變提出意見和提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物安詳事變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單位和小我私家,根據國度有關規定給以表彰、嘉獎。
第二章 食物安詳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度成立食物安詳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身分舉辦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物藥品監督打點、質量監督等部門,擬定、實行國度食物安詳風險監測打算。
國務院食物藥品監督打點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物安詳風險信息后,該當當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傳遞。對有關部門傳遞的食物安詳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陳訴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該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說明研究,以為須要的,及時調解國度食物安詳風險監測打算。